争议性破产

代表性案件

  • 担任一家全球金融科技公司的首席律师,成功抵御其投资者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分院提出的任命临时司法管理人的申请,随后在上诉至新加坡上诉法院时亦取得成功——Point72 Ventures Investments LLC v FinLync Pte Ltd and others [2023] SGHC 122。

  • 代理一家香港注册航运公司的清盘人(由香港法院任命),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分院申请承认香港清盘令及清盘人在新加坡的任命,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